為深化環評審批管理改革,進一步提高環評審批效率,結合前期工作經驗,近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印發實施《東莞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事項實施告知承諾制審批操作細則(試行第二版)》(以下簡稱《操作細則(試行第二版)》),對實行環評文件審批事項告知承諾制進行全面升級。
一是進一步擴大適用范圍。《操作細則(試行第二版)》進一步擴大告知承諾制的服務面適用范圍從原來的20類非工業類項目,擴展到包含部分工業類項目,從原來的只含報告表項目,擴展到包含部分報告書項目。
二是進一步優化辦理流程。《操作細則(試行第二版)》明確,建設單位完成網上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攜帶所需材料報生態環境部門,經辦人員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一個工作日內界定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退回并予以說明指導。辦理流程從原來“原則上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修改為“原則上在受理后一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更加合理科學。
三是進一步細化監管措施。《操作細則(試行第二版)》明確,建設項目環評通過告知承諾制審批后,由原審批部門對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編制質量及政策符合性進行抽查,抽查時間為環評文件通過審批后1個月內,抽查率不低于20%。抽查過程中是否進行現場檢查,由抽查人員按實際情況決定。
四是進一步從嚴懲戒措施。《操作細則(試行第二版)》明確結合今年9月國家頒布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對失信的建設單位、環評文件編制單位的懲戒措施進行了更新。同時為促進“工業集聚區”規范管理,對環保管理不規范,或有環境違法被責令整改的工業集聚區,生態環境部門可以暫停該工業集聚區內項目,享受告知承諾審批制的優惠政策。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