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收到洪梅鎮固體廢物糾紛一案的判決,東莞中級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東莞市生態環境局的訴請,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勝訴。
這是自2019年5月5日《東莞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印發以來,我市第一宗生態損害賠償訴訟案件,也是廣東省第一宗勝訴的生態損害賠償訴訟案件。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受理此案,并于2020年6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最終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勝訴判決。根據判決書,法院判令九名被告黃某梅、吳某強、黃某堅、陳某鋒、梁某濤、李某強、黎某彭等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和事務性費用共計400多萬元,并要求其在《東莞日報》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此案對我市生態文明建設及生態損害賠償制度體系建設具有重大意義。
據了解,被告陳某鋒是洪梅鎮一魚塘的使用權人,2017年6月至8月期間,被告黃某梅、吳某強、黃某堅合伙向被告陳某鋒租賃該魚塘,同時組織他人向該魚塘傾倒填埋固體廢物并從中收費牟利。被告梁某濤受雇于被告吳某強等人在填埋施工現場協助處理相關事務。經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鑒定評估,上述魚塘地塊被非法傾倒填埋的固體廢物涉及重金屬污染物,造成環境污染損害數額總計400多萬元。東莞市人民政府作為本案賠償權利人,授權東莞市生態環境局作為案件調查部門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東莞市生態環境局組織精兵強將,克服制度空白、賠償義務人被刑事羈押及磋商困難等不利條件,開創性地開展生態損害賠償追償工作,于2019年12月26日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訴訟代理人、東莞市生態環境局政策法規科副科長鐘煜鐸認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明確授權地方政府作為賠償權利人,追究生態損害賠償責任及其修復費用,提高污染者的生態環境違法成本,充分體現了環保法“誰污染,誰擔責”的基本原則。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負責人強調: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構建生態環境領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內容,現已寫入《民法典》,以民事法律手段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修復,是對傳統行政管理方式的有效補充,這也需要整合各方力量,形成行政部門、司法機關密切配合,非政府組織、人民群眾共同參與的良好格局,共同推動生態環境質量改善。
接下來,將舉行全市的生態損害賠償制度聯席會議,印發生態損害賠償制度的相關文件,并在提升業務能力、提高案件質量上持續用力,確保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在全市的順利開展。
撰稿:曹玉華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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