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名錄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10-10 08:34 閱讀:次
各生態環境分局,直屬各單位、市局各科(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辦法》(粵府〔2019〕6號)、《關于發布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名錄(2019年本)的通知》(粵環〔2019〕24號)、《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做好建設項目環評制度改革舉措落實工作的通知》(粵環函〔2020〕302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生態環境領域“放管服”改革工作需要,我局現對《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項目名錄(2019年本)》進行調整。
自2020年10月1日起,我市范圍內所有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和東莞市生態環境局松山湖功能區直屬分局審批(按規定由國家或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的除外)。《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項目名錄(2019年本)》同時廢止。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2020年9月29日
關于調整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名錄的通知.pdf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