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一家食品生產企業,因為偷排廢水被生態環境部門執法人員抓現行,并進行了行政處罰,罰了25萬元, 生態環境部門說執法有理有據,而被罰的企業喊冤,雙方因此兩度對簿公堂,究竟誰說得有理?最終的結果又是如何?
執法人員殺“回馬槍”企業偷排被抓現行
2018年11月20日8點鐘左右,東莞市生態環境局長安分局對東莞市補給艦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環保設施運行一切正常,沒想到在2個小時之后,執法人員殺個“回馬槍”再次檢查時,竟然發現該公司的染防治設施停止了運轉,消防軟管則在抽水。看到執法人員突然返回,污水處理工馬上去開啟污染防治設施。廠方表示,因為中間池的曝氣管爆了,所以要停了污染防治設施,把水抽干后進行維修。
據現場執法人員介紹,補給艦公司明明有完整的污水處理設施設備,但是卻多次被人投訴,稱其排出的廢水很臭,所以執法人員才殺了個“回馬槍”,結果就遇到對方“緊急搶修”。
企業被罰25萬不服 法院認定處罰合理
2019年2月,市生態環境局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擬對補給艦公司處以30萬元的行政處罰。補給艦公司隨后提起聽證申請,一個月之后,市生態環境局召開了行政處罰聽證會,對補給艦公司處罰金額降為25萬元。
補給艦公司不服,同年5月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認為,補給艦公司廢水處理設施中間池的廢水沒有經過碳濾罐及砂濾罐而直接排放,屬于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以逃避環保部門監管的行為,一審駁回了補給艦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補給艦公司不服,遂上訴至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再告環保部門 ,企業是否有意逃避監管起爭議
在二審庭審過程中,原被告雙方爭議焦點,仍然圍繞補給艦公司是否存在有意逃避環保部門的監管行為而展開。
補給艦公司辯稱,其污水處理系統一共有三個處理池,生產廢水先進入3號池,再經過2號池的處理,達到排放標準,最后經由1號池排出。執法人員查處當晚,2號污水處理池的設施突發故障,如果要維修,必須將污水處理池里的水抽干,這才不得不將污水直排到下水道。
市生態環境局代理人指出,如果企業環保設施出現緊急故障,應該在第一時間停產,并向生態環境局備案,同時根據企業設置的環保設施故障應急預案,使用應急處理設施來應對突發情況。換言之,即便是企業出現突發情況而出現非常之舉,同樣也要承擔環保責任。
直排污水水質達標,就不該處罰?
補給艦其代理律師強調,公司直排污水屬于事出緊急下的無奈之舉。更何況,補給艦公司在緊急搶修前,已利用快速檢測包對水池的水做了檢測,檢測結果為達標,也就是說直排污水沒有對環境造成污染,所以應該減輕處罰或者免于處罰。
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反駁稱,直排行為本身就屬于破壞環境監管制度的行為。雖然補給艦公司排放的廢水未超過檢測范圍,但其中所含的懸浮物、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總磷、動植物油等污染因子同樣屬于水污染物。該公司逃避監管,是環境違法事件中比較嚴重的 ,是行為罰。
案件歷經一審二審 最終結果如何?
經過公開開庭審理,二審法院認為,執法人員到達后不久,補給艦公司的廢水處理設施設備才運轉起來,可見補給艦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我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對補給艦公司進行處罰合法。盡管補給艦公司排放的污水達標,但均達到了相應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已經造成對環境保護監管秩序的破壞,本案屬行為罰,所以補給艦公司主張的減輕處罰、不予處罰的理由不能成立。
來源:平安東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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