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部門:
《關于全面加強監管執法 重拳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實施意見》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0769-23391056)反映。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11月23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關于全面加強監管執法 重拳打擊生態
環境違法行為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生態環境監管執法的工作要求,全面提高監管執法的針對性、科學性、實效性,扭轉當前我市環境違法行為高發態勢,促使生態環境得到有效管控,加快推進我市生態文明建設,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 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生態環境質量為代價這條不可逾越的紅線,堅持把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作為全面加強監管執法的奮斗目標,把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作為民生優先領域,積極回應人民群眾所想、所盼、所急,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
(二)總體目標。2019年年底前,基本建立與監管執法任務相匹配的隊伍,創新監管執法方式方法,大幅提升監管執法的針對性、科學性、實效性,有效遏制生態環境違法亂象,初步形成環保守法新常態。2020年年底前,基本構建形成“人防+技防”的生態環境監管執法總體布局,常態化施行隨機抽取監管對象、隨機抽取執法人員的 “雙隨機”監管制度,以科技監控、數據監管為核心的智能信息化監管執法新模式,基本實現全過程、全方位、全覆蓋的生態環境監管執法。
二、探索構建市、鎮街(園區)、村(社區)三級生態環境監管執法體系
(三)強化統籌力度及人員配備。在我市現行只有市、鎮兩級生態環境監管執法隊伍的基礎上,強化市級統籌力度,探索在市生態環境局內部建立生態環境監管執法事項的議事協調機制,統籌全市生態環境監管執法工作。充實基層監管執法力量,科學測算基層生態環境監管執法人員需求,由各鎮街(園區)通過購買第三方服務、統一管理的模式,科學增配人員組建一支“專職+專業”的生態環境專管員隊伍,以村(社區)為監管網格單元,按聯動包干原則,實施專業化的日常監管工作,延伸生態環境監管觸角。
(四)推動生態環境監管與行政處罰相分離。為進一步明晰生態環境監管執法職責分工,避免相互扯皮、推諉,明確取消現行市、鎮兩級按照企業涉污程度分級監管的方式,將行政處罰權上收至市生態環境局,統一行政處罰標準,由市生態環境局加強對各鎮街(園區)生態環境分局的稽查、督促和指導。將生態環境監管職責(含調查取證權)全面下放至各鎮街(園區)生態環境分局,各分局承擔生態環境監管責任,并加強對生態環境專管員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各鎮街(園區)組建生態環境專管員隊伍,協助實施日常監管,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并協助做好取證工作。
(五)調配市級現有編制人員向鎮街(園區)下沉。整合生態環境系統內部力量,推動市級現有編制人員向鎮街(園區)一線監管執法單位下沉。2019年年底前,市生態環境局調配68名在編人員下沉至34個鎮街(園區)生態環境分局,原則上確保各分局至少新增一組(2人)具備執法資格的人員,切實增強鎮街(園區)監管執法力量。
三、實施全方位、全覆蓋的生態環境監管模式
(六)實施“雙隨機”抽查與差別化監管。落實“雙隨機”監管制度,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市排污總量85%以上的工業企業全部納入“雙隨機”企業庫,每季度實施動態更新。將納入“雙隨機”企業庫的企業,按照產排污狀況、守法情況以及信訪投訴等情況,劃分為重點監管(含重點排污單位)、一般監管和低頻監管3種對象,其中:
重點監管對象由市、鎮生態環境監管執法單位分別按照每季度不少于10%和25%的比例實施抽查,原則上每年實現抽查對象全覆蓋,抽查內容重點為對企業產排污全過程的平衡核算和排污監測。鎮街(園區)生態環境專管員對所負責村(社區)內的重點監管對象實施每月不少于1次的全面檢查。
一般監管對象由市、鎮生態環境監管執法單位分別根據執法人員數量,每年按照不低于1:5和1:10的比例實施抽查,抽查內容重點為污染防治設施運轉和污染物排放情況等。鎮街(園區)生態環境專管員對所負責村(社區)內一般監管對象,根據專管員數量,每月按照不低于1:25的比例實施全面檢查。
對低頻監管對象的監管頻次不作具體要求,通過調整降低隨機抽查系數,減少對守法企業正常生產的干擾。
(七)實施清單式監管。出臺生態環境監管執法規范,結合監管類別和行業特征,列出現場監管執法的必檢要點,以表格形式將監管內容及方法逐條細化量化,形成層次分明、標準明確、任務清晰的監管重點,推行清單式監管,規范監管執法行為。依托生態環境專管員,加強村(社區)一級的生態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工作,加大市場協同監管信息的運用,前移監管關口,對未取得環保許可的或不符合生態環境準入條件的項目,嚴格管控招商引資和廠房出租,采取綜合管理措施禁止項目落地。
(八)實施全天候監管。建立健全非工作時段監管巡查制度,構建24小時無縫隙生態環境監管執法方式,市、鎮生態環境監管執法單位實施“5+2”、“白+黑”錯時監管執法,其中市級每月不少于2次,鎮級每月不少于4次,生態環境專管員每月不少于4次的夜間或節假日監管巡查,形成白天集中查、夜間突擊查、節假日隨機查的全天候監管執法模式。建立24小時備勤工作制度,備勤人員保持24小時通訊聯絡暢通,隨時待命,及時響應。
(九)實施異地交叉監管。堅持異地用兵,打破日常監管執法的固有區域限制,不定期調度跨轄區監管執法力量開展交叉執法、異地執法,排除人情、政績、利益等因素對監管執法的干擾,徹查問題,鐵面執法,建立常態化制度。跨市層面,穗、深、莞、惠4市每年開展不少于5次聯合交叉執法;市內層面,組織各鎮街(園區)每年開展不少于6次跨鎮聯合交叉執法;鎮內層面,組織各村開展不少于12次跨村聯合交叉檢查。
(十)實施線索溯源監管。修訂有獎舉報辦法,擴大有獎舉報范圍,降低舉報門檻,大幅提高獎勵額度,充分發揮公眾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監督作用。圍繞媒體曝光案件、5人以上聯名上訪案件、重復投訴案件以及信訪量集中區域等社會關注熱點、難點和焦點問題,由市生態環境局每季度至少組織召開1次環境信訪研判分析會,查找問題根源,并按照分類處理的原則制定具體的解決措施。
(十一)實施監測監管聯動機制。進一步完善監測與監管執法聯動快速響應機制,在“雙隨機”工作過程中,一律對被抽查企業同步開展監測與監管執法聯動,對企業的排污狀況實現全方位高精度監管。定期對監測數據變動情況進行研判分析,指導開展生態環境監管執法,嚴厲打擊超標排放違法行為。建立與監管執法需求相匹配的監測體系,全面放開生態環境監測市場,將凡取得檢驗檢測資質認定資格、有意進入我市政府采購監測服務市場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納入我市監測服務采購范圍,擴展第三方監測服務單位。強化對第三方監測機構的監管力度,建立環境監測機構社會信用檔案,對弄虛作假的監測機構納入“黑名單”。
(十二)實施多方協同監管。暢通溝通渠道,定期聽取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對生態環境監管執法的意見和建議,主動接受監督,每季度邀請參與日常監管執法。強化與“河長制”和“行走東莞”信息共享互通,對移送的環境違法信息快速響應,精準打擊。不斷加大環保志愿者、媒體的參與力度,建立協同監管機制,多途徑收集環境違法信息,開創監管執法齊抓共管新局面。
四、借助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實現監管執法效能倍增
(十三)實施三年行動計劃,建設生態環境大數據平臺。加快出臺《東莞市生態環境大數據實施規劃(2019-2021)》,精準提出建設總體思路、資金投入及實施效果,以打造一體化的區域環境預警監管網絡為目的,用三年時間,推動5G通訊技術、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在生態環境監管執法領域的融合應用,全面建成東莞市生態環境大數據平臺。
通過多方整合,利用大數據技術智能分析,及時發現區域環境問題,實現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精準打擊。一是整合63個生態環境業務系統,實現數據互聯互通。二是整合供電、供水、市場監督、稅務、氣象以及企業自主申報數據,實現數據串聯分析。三是通過獲取衛星監控信息,整合無人機巡航、環境監測數據以及企業排放數據,布局區域水質和空氣質量等感知微站,實現區域環境基礎數據收集。
(十四)加強重點行業和區域科技監管手段。對全市現有環保專業基地監控實施全面升級整改,通過建設可視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監控系統,對基地內所有企業的用水、用電、排污等情況實施全面監管。先行啟動6項環境監管防控試點項目:一是實施松山湖華為湖畔花園周邊大氣監測溯源項目。二是實施中堂北海仔流域水污染溯源項目。三是實施茅洲河內河涌水污染溯源項目。四是實施清溪污水處理廠集聚區截污管網排放溯源項目。五是實施長安電鍍工業園B區企業生產工況過程監控項目。六是實施全市零星廢水處理全過程監控項目。
(十五)全面提升重點排污單位信息化監控水平。凡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企業,以及國考斷面流域內排水量占比總量85%以上的重點涉水排污企業,強制要求安裝在線監控設備。同時要求監控設備站房內、標準化排放口同步安裝視頻監控,監控數據務必實現實時傳輸。強化在線監控運維管理,全面推動設備故障多、歷史維修次數超過10次或安裝使用年限超過10年的老舊設備更新換代。推動以在線監控數據作為行政處罰依據,嚴厲打擊企業在線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環境違法行為,涉嫌刑事犯罪的,堅決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有針對性推動重點排污單位、環保專業基地內企業、重點信訪投訴企業及新建重點行業企業安裝過程監控。
(十六)強化生態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單兵裝備。嚴格按照《全國環境監察標準化建設標準》,強化監管執法裝備配置和管理,按標配齊交通工具、取證設備、通訊工具、辦公設備、信息化設備等,2020年6月底前,市一級達到環境監察標準化建設一級標準,鎮一級達到二級標準。生態環境監管執法過程中,要求穿著統一標識服,佩戴執法記錄儀,落實執法全過程音像記錄。全面普及移動執法設備,全過程記錄監管執法人員行動軌跡,同步傳輸監管執法數據信息,有效監督監管執法行為。
五、落實最嚴厲、最震懾的生態環境違法懲處
(十七)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實施零容忍和從重處罰。加快出臺我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和基準,對嚴重環境違法行為一律從重處罰。對涉嫌刑事犯罪的,堅決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提高監管執法震懾力。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從嚴追償污染企業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制定《出租人出租物業污染生態環境責任追究辦法》,對承租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追究房東(含轉租人)和工業園區管理者的相應責任。
(十八)推進司法全過程高效銜接。建立司法聯動聯席會議制度,生態環境、司法、法院、檢察院、公安等部門每季度召開聯席會議,研究、協調、解決在查處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建立常態化生態環境聯合執法機制,對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線索,由公安機關提前介入,協助生態環境部門獲取相關違法證據,并主動參與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的重大專項執法行動,提高執法效率。
(十九)拓展生態環境失信聯合懲戒的深度和廣度。嚴格按照《關于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意見》(東發改〔2018〕273號),經認定為生態環境領域失信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一律由生態環境部門向發展改革、市場監管、銀行等單位推送共享通報,強化部門聯合懲戒。凡拒不繳納行政處罰罰款的企業,一律由生態環境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十)推行警示教育與公開道歉承諾制。為增強企業守法意識,加大社會監督力度,通過采取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培訓機構,定期對環境違法主體(法定代表人或個體經營者)實施警示教育。凡參加環境違法警示教育并通過考核,且自行在市內主流媒體登報公開致歉、作出守法承諾、實施規范整改的,可在自由裁量基準范圍內,依法從輕處罰。
六、全方位、嚴要求壓緊壓實企業主體責任
(二十一)壓實責任,加大對環境違法企業負責人責任追究力度。督促企業建立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明確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態環境保護負第一責任,在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保障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達標排污、規范危險廢物處理處置、杜絕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接受執法檢查等方面履行領導職責。明確企業分管生態環境保護的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對生態環境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制定《工業企業環境管理規范》,全面規范企業環境污染治理,從污染源頭到末端排放全過程、模塊化劃分管理要求,壓實企業員工責任。
(二十四)專業運營,推動污染防治水平上新臺階。大力推行污染防治設施第三方專業運營,制定第三方運營單位管理規范,明確企業治污主體責任和運營單位連帶責任,并對運營單位運營資質、違法懲處等進行規范管理,推動污染治理規范化、專業化。
(二十五)自主申報,建立涉污企業每季度通過APP軟件填報產污、治污和排污等信息的制度。在建立全市涉污企業臺賬的基礎上,依托生態環境大數據,開發企業終端環境信息自主申報APP,強制要求企業每季度自行申報其生產狀況、治污狀況、排污狀況及其它環境信息,相關信息作為監管執法的重要依據,由企業對數據時效性、準確性負責。
七、開展多層次、常態化的生態環境宣傳教育
(二十六)每月一通報、每季一發布,定期向社會公布全市生態環境信息。實施全市生態環境信息定期發布制度,采取每月1次書面通報、每季度召開1次新聞發布會或媒體見面會等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生態環境質量、污染防治攻堅戰進展以及生態環境監管執法總體情況等相關信息,主動接受媒體的監督。
(二十七)加強教育培訓,強化全社會生態環境守法意識。按照每季度不少于1次的原則,通過分類(行業)培訓、組織講座、媒體宣傳、送法入企等方式,宣傳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引導企業經營者自覺學法、懂法、遵法、守法。加強對各級黨委、政府生態環境法律體系的普法宣傳,定期組織黨政干部專題培訓班,提高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認識。開展生態環境監管執法公眾開放日活動,定期邀請公眾現場體驗監管執法工作,爭取對生態環境監管執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推動“鄰避”問題的防范與化解。
(二十八)堅持反面曝光,通報環境違法典型案例。設立環境違法行為曝光臺,每周定期通過“東莞生態環境”微信公眾號、東莞日報、東莞電視臺等媒體平臺,通報環境違法典型案例,加強警示教育。
(二十九)堅持正面引導,樹立生態環境監管執法鐵軍形象。大力宣傳長期奮戰在一線,對生態環境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監管執法隊伍,向社會講好環保故事,樹立政治強、本領高、作風硬、敢擔當,特別能吃苦、特別能戰斗、特別能奉獻的生態環境監管執法鐵軍形象,提高公眾對環境監管執法隊伍的認同感。
八、落實最嚴肅、最有力的生態環境責任追究
(三十)出臺責任清單,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體系。以黨內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加快出臺我市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明晰各級黨委政府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堅持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明確各級黨委、政府對本轄區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負總責。生態環境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相關部門按照“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的要求,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等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三十一)實行年度考核,強化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考核結果運用。優化環保責任考核指標體系的內容、計分方式及權重,進一步提高生態環境監管執法的考核權重,推動監管執法“一崗雙責”落實,把考核結果納入年度鎮街(園區)領導班子工作考評,并作為單位或個人評定先進、優秀、勞模以及干部職務職級晉升的重要參考依據。
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鎮街(園區),由市環委會提請市委、市政府予以通報批評,約談該鎮街(園區)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并撤銷考核年度市授予的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榮譽稱號;在考核結果公布1個月內要向市委、市政府書面說明情況,提出整改措施,并抄送市生態環境局。
(三十二)實行執法稽查,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加大環境執法稽查力度,全面對市、鎮生態環境監管執法單位的日常工作全面開展稽查。凡未按要求內容和頻次開展監管執法的,或敷衍了事“走過場”的,一經發現,在全市生態環境系統內予以通報批評;對1年內被通報批評3次以上的單位,啟動問責程序。凡因生態環境監管執法不到位導致轄區內發生長期、嚴重工業偷排直排污染事件的,或因隊伍管理不到位,導致單位內發生縱容包庇、干預干擾生態環境監管執法窩案的,對生態環境監管執法單位負責同志就地免職,并對嚴重違反黨紀或涉嫌刑事犯罪的相關人員,一律依法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三十三)實行每月排名,約談監管執法不力單位。每月調度全市生態環境監管執法數據,重點考評監管覆蓋面、行政處罰力度、環境信訪數量等內容,建立排名機制,以市環委辦的名義通報。對排名末位3名的,由市生態環境局分管領導約談鎮街(園區)生態環境分局長;對連續兩個月排名末位3名的,由市生態環境局主要領導約談鎮街(園區)生態環境分局長。
(三十四)實行區域限批,對生態環境目標不達標的區域實施限制審批。對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確定的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土壤環境質量考核目標的地區,以及未完成重點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標的地區,依程序暫停3至12個月審批新增排放重點污染物或對生態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九、打造一支能打仗、打勝仗的監管執法隊伍
(三十五)制定生態環境年度全員培訓計劃。原則上每年開展不少于4次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培訓,開展不少于4次現場監管執法業務培訓,開展不少于1次跨部門聯動執法業務培訓。組建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工業集中污染處理設施和電鍍、造紙、漂染、線路板等行業的生態環境監管執法實訓基地,每年組織不少于4次現場實訓。
(三十六)實施全員持證上崗制度。組織各級生態環境監管執法隊伍的在編執法人員全部考取《行政執法證》,其他輔助監管人員一律考取《采樣資格證》,嚴格持證上崗制度。同時,拓寬鎮街(園區)執法人員執法證的執法區域,解除在我市范圍內的區域執法限制。
(三十七)提高隊伍榮譽感和認同感。制定生態環境監管執法隊伍正向激勵方案,在生態環境監管執法隊伍中建立榮譽激勵、用人激勵以及物質保障等機制,激發隊伍活力,提升凝聚力。在榮譽激勵方面,對查處大案要案、處置突發事件、實施創新突破等方面成效顯著的單位或個人,以及獲得省級以上部門嘉獎的單位或個人優先評定為先進單位或先進個人。在用人激勵方面,干部提拔及職級晉升向生態環境監管執法一線傾斜。
(三十八)出臺履職盡責容錯糾錯機制。加快出臺生態環境履職盡責容錯糾錯機制,激勵干部擔當作為,在嚴守黨紀國法、保持清正廉潔、履職盡責的前提下,對工作中出現的失誤和偏差,應容盡容,進一步推動形成改革創新、擔當作為、干事創業的良好氛圍。
(三十九)加大生態環境監管執法隊伍的輪崗交流。根據廉政風險程度對監管執法崗位實施分級評估,對敏感崗位實行3年一輪崗,5年全覆蓋。同時,各鎮街(園區)生態環境分局以及派駐片區的生態環境監管執法單位主要負責人,原則上不得在成長地任職。
(四十)狠抓生態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廉政建設。將黨風廉政建設、環境信訪案件、環境違法案件以及掃黑除惡掌握的線索,實行聯動共用,嚴肅查處。嚴格隊伍管理,強化廉政教育、作風建設,防范以案謀私、跑風漏氣、不擔當、不作為、慢作為、壓案不查、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等歪風邪氣,構建一支政治過硬、作風過硬、能力過硬、廉潔過硬的生態環境監管執法隊伍。
附件:工作任務分解表
附件
工作任務分解表
(共74項具體任務。其中:1.創新舉措42項,常規深化舉措32項;2.要求在2020年1月起全面執行的共61項)
工作事項 |
具體工作目標及內容 |
牽頭單位 |
配合單位 |
時間節點 |
事項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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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探索構建市、鎮街(園區)、村(社區)三級生態環境監管執法體系 |
(三) 強化統籌力度及人員配備。 |
1. 探索在市生態環境局內部建立生態環境監管執法事項的議事協調機制,統籌全市生態環境監管執法工作。 |
市生態環境局(人事科牽頭,執法監督科配合) |
2019年12月底完成。 |
創新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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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科學測算基層生態環境監管執法人員需求。 |
市生態環境局 (人事科牽頭,執法監督科、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各鎮街(園區) |
2019年12月底完成。 |
創新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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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各鎮街(園區)通過購買第三方服務、統一管理的模式,科學增配人員組建一支“專職+專業”的生態環境專管員隊伍,以村(社區)為監管網格單元,按聯動包干原則,實施專業化的日常監管工作,延伸生態環境監管觸角。 |
各鎮街(園區) |
市生態環境局 |
2020年6月底完成。 |
創新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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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推動生態環境監管與行政處罰相分離。 |
4. 為進一步明晰生態環境監管執法職責分工,避免相互扯皮、推諉,明確取消現行市鎮兩級按照企業涉污程度分級監管的方式,將行政處罰權上收至市生態環境局,統一行政處罰標準,由市生態環境局加強對各鎮街(園區)生態環境分局的稽查、督促和指導。將生態環境監管職責(含調查取證權)全面下放至各鎮街(園區)生態環境分局,各分局承擔生態環境監管責任,并加強對生態環境專管員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各鎮街(園區)組建生態環境專管員隊伍,協助實施日常監管,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并協助做好取證工作。 |
市生態環境局(人事科牽頭,執法監督科配合) |
市委編辦、各鎮街(園區) |
2019年12月底完成。 |
創新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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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調配市級現有編制人員向鎮街(園區)下沉。 |
5. 整合生態環境系統內部力量,推動市級現有編制人員向鎮街(園區)一線生態監管執法單位下沉。2019年年底前,市生態環境局調配68名在編人員下沉至34個鎮街(園區)生態環境分局,原則上確保各分局至少新增一組(2人)具備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切實增強鎮街(園區)監管執法力量。 |
市生態環境局(人事科牽頭) |
2019年12月底完成。 |
創新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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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全方位、全覆蓋的生態環境監管模式 |
(六) 實施雙隨機抽查與差別化監管。 |
6. 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市排污總量 85%以上的工業企業全部納入“雙隨機”企業庫,每季度實施動態更新。 |
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監督科牽頭,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科、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2019年12月底完成。 |
創新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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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將納入“雙隨機”企業庫的企業,按照產排污狀況、守法情況以及信訪投訴等情況,劃分為重點監管(含重點排污單位)、一般監管和低頻監管3種對象。 |
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監督科牽頭,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科、信訪科、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2019年12月底完成。 |
創新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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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重點監管對象由市、鎮生態環境監管執法單位分別按照每季度不少于10%和25%的比例實施抽查,原則上每年實現抽查對象全覆蓋,抽查內容重點為對企業產排污全過程的平衡核算和排污監測。 |
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監督科牽頭,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2020年1月起常態化施行。 |
創新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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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鎮街(園區)生態環境專管員對所負責村(社區)內的重點監管對象實施每月不少于1次的全面檢查。 |
各鎮街人民政府、各村(居)委會 |
市生態環境局, 各生態環境分局 |
2020年1月起常態化施行。 |
創新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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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一般監管對象由市、鎮生態環境監管執法單位分別根據執法人員數量,每年按照不低于1:5和1:10的比例實施抽查,抽查內容重點為污染防治設施運轉和污染物排放情況等。 |
市生態環境局(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牽頭) |
2020年1月起常態化施行。 |
創新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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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鎮街(園區)生態環境專管員對所負責村(社區)內一般監管對象,根據專管員數量,每月按照不低于1:25的比例實施全面檢查。 |
各鎮街人民政府、各村(居)委會 |
2020年1月起常態化施行。 |
創新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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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對低頻監管對象的監管頻次不作具體要求,通過調整降低隨機抽查系數,減少對守法企業正常生產的干擾。 |
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監督科牽頭) |
2020年1月起常態化施行。 |
創新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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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實施清單式化監管。 |
13. 出臺生態環境監管執法規范,結合監管類別和行業特征,列出現場監管執法的必檢要點,以表格形式將監管內容及方法逐條細化量化,形成層次分明、標準明確、任務清晰的監管重點,推行清單式監管,規范監管執法行為。 |
市生態環境局 (執法監督科牽頭,政策法規科、信息化與應急科、各執法科配合) |
2019年12月底完成。 |
創新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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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依托生態環境專管員,加強對村(社區)一級的生態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工作,加大市場協同監管信息的運用,前移監管關口,對未取得環保許可的或不符合生態環境準入條件的項目,嚴格管控招商引資和廠房出租,采取綜合管理措施禁止項目落地。 |
各鎮街(園區)、各村(居)委會 |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生態環境分局 |
2020年1月起常態化施行。 |
創新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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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實施全天候監管。 |
15. 構建24小時無縫隙生態環境監管執法方式,市、鎮生態環境監管執法單位實施“5+2”、“白+黑”錯時監管執法,其中市級每月不少于2次,鎮級每月不少于4次,生態環境專管員每月不少于4次的夜間或節假日監管巡查,形成白天集中查、夜間突擊查、節假日隨機查的全天候執法模式。 |
市生態環境局 (執法監督科牽頭,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各鎮街(園區)、各村(居)委會 |
2020年1月起常態化施行。 |
創新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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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建立24小時備勤工作制度,備勤人員保持24小時通訊聯絡暢通,隨時待命,及時響應。 |
市生態環境局 (信息化與應急科牽頭,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各鎮街(園區)、各村(居)委會 |
2020年1月起常態化施行。 |
創新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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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實施異地交叉監管。 |
17. 跨市層面,穗、深、莞、惠4市每年開展不少于5次聯合交叉執法;市內層面,組織各鎮街(園區)每年開展不少于6次跨鎮域的聯合交叉執法;鎮內層面,組織各村開展不少于12次跨村域聯合交叉檢查。 |
市生態環境局 (執法監督科牽頭,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各鎮街(園區)、各村(居)委會 |
2020年1月起常態化施行。 |
創新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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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實施線索溯源監管。 |
18. 修訂有獎舉報辦法,擴大有獎舉報范圍,降低舉報門檻,大幅提高獎勵額度,充分發揮公眾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監督作用。 |
市生態環境局(環境信訪科牽頭,政策法規科配合) |
市財政局,市司法局 |
2019年12月底完成。 |
常規深化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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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圍繞媒體曝光案件、5人以上聯名上訪案件、重復投訴案件以及信訪量集中區域等社會關注熱點、難點和焦點問題,市生態環境局每季度至少組織召開1次環境信訪研判分析會,查找問題根源,并按照分類處理的原則制定具體的解決措施。 |
市生態環境局(環境信訪科牽頭,執法監督科、各執法科、監測中心站、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市信訪局, 各鎮街(園區)、各村(居)委會 |
2019年12月起常態化施行。 |
創新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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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實施監測監管聯動機制。 |
20. 進一步完善監測與監管執法聯動快速響應機制,在“雙隨機”工作過程中,一律對被抽查企業同步開展檢查與監測聯動,對企業的排污狀況實現全方位高精度監管。 |
市生態環境局 (執法監督科牽頭,監測中心站、監測與輻射管理科、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2019年12月底完成。 |
常規深化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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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定期對監測數據變動情況進行研判分析,指導開展生態環境監管執法,嚴厲打擊超標排放違法行為。 |
市生態環境局 (監測中心站牽頭,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各鎮街(園區)、各村(居)委會 |
2020年1月起常態化施行。 |
創新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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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建立與監管執法需求相匹配的監測體系,全面放開生態環境監測市場,將凡取得檢驗檢測資質認定資格、有意進入我市政府采購監測服務市場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納入我市監測服務采購范圍,擴展第三方監測服務單位。 |
市生態環境局 (監測與輻射管理科牽頭,監測中心站配合) |
2019年12月底完成。 |
創新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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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強化對第三方監測機構的監管力度,建立環境監測機構社會信用檔案,對弄虛作假的監測機構納入“黑名單”。 |
市生態環境局 (監測與輻射管理科牽頭,監測中心站、黨廉辦配合) |
2019年12月起常態化施行。 |
常規深化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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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實施多方協同監管。 |
24. 暢通溝通渠道,定期聽取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對生態環境監管執法的意見和建議,主動接受監督,每季度邀請參與日常監管執法。 |
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監督科牽頭,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2020年9月起常態化施行。 |
創新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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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強化與“河長制”和“行走東莞”信息共享互通,對移送的環境違法信息快速響應,精準打擊。 |
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監督科牽頭,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市水務局 |
2020年9月起常態化施行。 |
創新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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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不斷加大環保志愿者、輿論媒體的參與力度,建立協同監管機制,多途徑收集環境違法信息,開創監管執法齊抓共管新局面。 |
市生態環境局(宣教中心牽頭,執法監督科、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2019年12月起常態化施行。 |
常規深化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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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助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實現監管執法效能倍增 |
(十三) 實施三年行動計劃,建設生態環境大數據平臺。 |
27. 加快出臺《東莞市生態環境大數據實施規劃(2019-2021)》,精準提出建設總體思路、資金投入及實施效果,以打造一體化的區域環境預警監管網絡為目的,用三年時間,推動5G通訊技術、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在生態環境監管執法領域的融合應用,全面建成東莞市生態環境大數據平臺。 |
市生態環境局(信息化與應急科牽頭,信息中心、監測中心站、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各鎮街(園區)、各村(居)委會 |
2019年12月底完成。 |
創新舉措 |
28. 通過多方整合,利用大數據技術智能分析,及時發現區域環境問題,實現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精準打擊。一是整合63個生態環境業務系統,實現數據互聯互通。二是整合供電、供水、市場監督、稅務、氣象以及企業自主申報數據等,實現數據串聯分析。三是通過獲取衛星監控信息,整合無人機巡航、環境監測數據以及企業排放數據,布局區域水質和空氣質量等感知微站,實現區域環境基礎數據收集。 |
市生態環境局(信息化與應急科牽頭,信息中心、監測中心站、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東莞供電局,市水務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鎮街(園區)、各村(居)委會 |
2019年12月起常態化施行。 |
創新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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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加強重點行業和區域科技監管手段。 |
29. 對全市現有環保專業基地監控實施全面升級整改,通過建設可視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監控系統,對基地內所有企業的用水、用電、排污等情況實施全面監管。先行啟動6項環境監管防控試點項目:一是實施松山湖華為湖畔花園周邊大氣監測溯源項目。二是實施中堂北海仔流域水污染溯源項目。三是實施茅洲河內河涌水污染溯源項目。四是實施清溪污水處理廠集聚區截污管網排放溯源項目。五是實施長安電鍍工業園B區企業生產工況過程監控項目。六是實施全市零星廢水處理全過程監控項目。 |
市生態環境局(信息化與應急科牽頭,信息中心、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東莞供電局, 市水務局,各鎮街(園區)、各村(居)委會 |
2020年1月起常態化施行。 |
創新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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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全面提升重點排污單位信息化監控水平。 |
30. 凡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企業,以及國考斷面流域內排水量占比總量85%以上的重點涉水排污企業,強制要求安裝在線監控設備。同時要求監控設備站房內、標準化排放口同步安裝視頻監控,監控數據務必實現實時傳輸。強化在線監控運維管理,全面推動設備故障多、歷史維修次數超過10次或安裝使用年限超過10年的老舊設備更新換代。有針對性推動重點排污單位、環保專業基地內企業、重點信訪投訴企業及新建重點行業企業安裝過程監控。 |
市生態環境局(信息化與應急科牽頭,信息中心、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各鎮街(園區)、各村(居)委會 |
2020年1月起常態化施行。 |
常規深化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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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列出國考斷面流域內排水量占比總量85%以上的重點涉水排污企業名錄,并納入我市重點排污單位名錄。 |
市生態環境局(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科牽頭,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2020年3月底前完成。 |
創新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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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推動以在線監控數據作為行政處罰依據,嚴厲打擊污染源在線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環境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堅決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
市生態環境局(政策法規科牽頭,信息化與應急科、執法監督科、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市司法局, 市公安局 |
2020年1月起常態化施行。 |
創新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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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強化生態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單兵裝備。 |
33. 嚴格按照《全國環境監察標準化建設標準》,強化監管執法裝備配置和管理,按標配齊交通工具、取證設備、通訊工具、辦公設備、信息化設備等,市一級達到環境監察標準化建設一級標準,鎮一級達到二級標準。 |
市生態環境局(信息化與應急科牽頭,信息中心、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市財政局 |
2020年6月底前完成。 |
常規深化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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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生態環境監管執法過程中,要求穿著統一標識服,佩戴執法記錄儀,落實執法全過程音像記錄。 |
市生態環境局(信息化與應急科牽頭,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 |
市財政局, 各鎮街(園區)、各村(居)委會 |
2020年1月起常態化施行。 |
常規深化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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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全面普及移動執法設備,全過程記錄監管執法人員行動軌跡,同步傳輸監管執法數據信息,有效監督監管執法行為。 |
市生態環境局(信息化與應急科牽頭,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市財政局, 各鎮街(園區) |
2020年1月起常態化施行。 |
創新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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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落實最嚴厲、最震懾的生態環境違法懲處 |
(十七) 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實施零容忍和從重處罰。 |
36. 加快出臺我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和基準,對嚴重環境違法行為一律從重處罰。 |
市生態環境局(政策法規科牽頭,執法監督科、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市司法局 |
2020年6月底前完成。 |
常規深化舉措 |
37. 對涉嫌刑事犯罪的,堅決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提高監管執法震懾力。 |
市生態環境局(政策法規科牽頭,執法監督科、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市公安局 |
2019年12月起常態化施行。 |
常規深化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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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從嚴追償污染企業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 |
市生態環境局(政策法規科牽頭,執法監督科、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市檢察院 |
2019年12月起常態化施行。 |
常規深化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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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制定《出租人出租物業污染生態環境責任追究辦法》,對承租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追究房東(含轉租人)和工業園區管理者的相應責任。 |
市生態環境局(政策法規科牽頭,執法監督科配合) |
市司法局, 市公安局, 市農業農村局 |
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
創新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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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推進司法全過程高效銜接。 |
40. 建立司法聯動聯席會議制度,生態環境、司法、法院、檢察院、公安等部門每季度召開聯席會議,研究、協調、解決查處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
市生態環境局(政策法規科牽頭,執法監督科配合) |
市公安局, 市檢察院, 市中級法院, 市司法局 |
2020年1月起常態化施行。 |
常規深化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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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建立常態化生態環境聯合執法機制,對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線索,由公安機關提前介入,協助生態環境部門獲取相關違法證據;并主動參與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的重大專項執法行動,提高執法效率。 |
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監督科牽頭,政策法規科、環境信訪科、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市公安局 |
2020年1月起常態化施行。 |
常規深化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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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拓展生態環境失信聯合懲戒的深度和廣度。 |
42. 經認定為生態環境領域失信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一律由生態環境部門向發展改革、市場監管、銀行等單位推送共享通報,強化部門聯合懲戒。 |
市生態環境局(監測與輻射管理科牽頭,政策法規科、執法監督科、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市發展改革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局 |
2019年12月起常態化施行。 |
常規深化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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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凡拒不繳納行政處罰罰款的企業,一律由生態環境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科牽頭,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市中級法院 |
常態化施行。 |
常規深化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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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推行警示教育與公開道歉承諾制。 |
44. 委托第三方培訓機構,定期對環境違法主體(法定代表人或個體經營者)實施警示教育。 |
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監督科牽頭,政策法規科配合) |
2020年6月起常態化施行。 |
創新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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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參加環境違法警示教育并通過考核,且自行在市內主流媒體登報公開致歉、作出守法承諾、實施規范整改的,可在自由裁量基準范圍內,依法從輕處罰。 |
市生態環境局(政策法規科牽頭,執法監督科配合、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 |
2020年6月起常態化施行。 |
創新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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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全方位、嚴要求壓緊壓實企業主體責任 |
(二十一) 壓實責任,加大對環境違法企業負責人責任追究力度。 |
46. 督促企業建立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明確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態環境保護負第一責任,在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保障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達標排污、規范危險廢物處理處置、杜絕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接受執法檢查等方面履行領導職責。明確企業分管生態環境保護的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對生態環境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
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監督科牽頭,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產業中心配合) |
各鎮街(園區)、各村(居)委會 |
2019年12月起常態化施行。 |
常規深化舉措 |
47. 制定《工業企業環境管理規范》,全面規范企業環境污染治理,從污染源頭到末端排放全過程、模塊化劃分管理要求,壓實企業員工責任。 |
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監督科牽頭,政策法規科、水生態環境科、大氣環境科、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科、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產業中心配合) |
各鎮街(園區)、各村(居)委會 |
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
創新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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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加大投入,及時更新老舊落后設施提升治污效能。 |
48. 嚴格要求涉污企業建立環保設施投入保障制度,及時淘汰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選用節能、環保、高效的生產工藝,結合企業生產的進度和規模,逐步優化生產工藝、改造升級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對未按要求建立保障制度、加大資金投入、造成環境污染的企業,依法從嚴追究企業及相關負責人法律責任。 |
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監督科牽頭,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各鎮街(園區)、各村(居)委會 |
2019年12月起常態化施行。 |
常規深化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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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數據上墻,實施環境數據實時公示,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制度。 |
49. 強制要求垃圾焚燒企業、環保專業基地,依托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在廠區(園區)正門處設置電子環境數據公示屏,實時向公眾公示污染物排放數據,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鼓勵電鍍、造紙等重點污染企業以及工業園區參照實施。 |
市生態環境局(信息化與應急科牽頭,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各鎮街(園區)、各村(居)委會 |
2020年6月底前完成。 |
創新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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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專業運營,推動污染防治水平上新臺階。 |
50. 大力推行污染防治設施第三方專業運營,制定第三方運營單位管理規范,明確企業治污主體責任和運營單位連帶責任,并對運營單位管理規范、運營資質管理、違法懲處等進行管理,推動污染治理規范化、專業化。 |
市生態環境局(產業中心牽頭,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
常規深化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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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自主申報,建立涉污企業每季度通過APP軟件填報產污、治污和排污等信息的制度。 |
51. 在建立全市涉污企業臺賬的基礎上,依托生態環境大數據,開發企業終端環境信息自主申報APP,強制要求企業每季度自行申報其生產狀況、治污狀況、排污狀況及其它環境信息,相關信息作為監管執法的重要依據,由企業對數據時效性、準確性負責。 |
市生態環境局(信息化與應急科牽頭,執法監督科、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各鎮街(園區) |
2020年6月起常態化施行。 |
創新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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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開展多層次、常態化的生態環境宣傳教育 |
(二十六) 每月一通報、每季一發布,定期向社會公布全市生態環境信息。 |
52. 實施全市生態環境信息定期發布制度,采取每月1次書面通報、每季度召開1次新聞發布會或媒體見面會的方式,定期向全社會公布生態環境質量、污染治理攻堅戰進度以及環境執法監管總體情況等相關信息,主動接受媒體的監督。 |
市生態環境局(宣教中心牽頭) |
2019年12月起常態化施行。 |
常規深化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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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 加強教育培訓,強化全社會生態環境守法意識。 |
53. 按照每季度不少于1次的原則,通過分類(行業)培訓、組織講座、媒體宣傳、送法入企等方式,宣傳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引導企業經營者自覺學法、懂法、遵法、守法。 |
市生態環境局(政策法規科牽頭,宣教中心、執法監督科、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2020年1月起常態化施行。 |
常規深化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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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加強對各級黨委、政府生態環境法律體系的普法宣傳,定期組織黨政干部專題培訓班,提高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認識。 |
市生態環境局(政策法規科牽頭) |
市委組織部 |
2019年12月起常態化施行。 |
常規深化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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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開展生態環境監管執法公眾開放日活動,定期邀請公眾現場體驗現場監管執法工作,爭取對生態環境監管執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推動“鄰避”問題的防范與化解。 |
市生態環境局(宣教中心牽頭,執法監督科、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市委宣傳部 |
2019年12月起常態化施行。 |
創新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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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 堅持反面曝光,通報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
56. 設立環境違法行為曝光臺,每周定期通過“東莞生態環境”微信公眾號、東莞日報、東莞電視臺等媒體平臺,通報環境違法典型案例,加強警示教育。 |
市生態環境局(宣教中心牽頭,執法監督科、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市委宣傳部 |
2019年12月起常態化施行。 |
常規深化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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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 堅持正面引導,樹立生態環境監管執法鐵軍形象。 |
57. 大力宣傳長期奮戰在一線,對生態環境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監管執法隊伍,向社會講好環保故事,樹立政治強、本領高、作風硬、敢擔當,特別能吃苦、特別能戰斗、特別能奉獻的生態環境監管執法鐵軍形象,提高公眾對生態環境監管執法隊伍的認同感。 |
市生態環境局(宣教中心牽頭,執法監督科、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市委宣傳部 |
2019年12月起常態化施行。 |
常規深化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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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落實最嚴肅、最有力的生態環境責任追究 |
(三十) 出臺責任清單,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體系。 |
58. 以黨內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加快出臺我市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明晰各級黨委政府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堅持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明確各級黨委、政府對本轄區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負總責。 |
市生態環境局(政策法規科牽頭,督查協調科人事科、執法監督科、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市委組織部, 市委編辦, |
2020年1月起常態化施行。 |
創新舉措 |
59. 生態環境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相關部門按照“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的要求,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等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
市生態環境局(政策法規科牽頭) |
相關職能部門 |
2019年12月起常態化施行。 |
常規深化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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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 實行年度考核,強化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考核結果運用。 |
60. 優化環保責任考核指標體系的內容、計分方式及權重,進一步提高生態環境監管執法的考核權重,推動監管執法“一崗雙責”落實,把考核結果納入年度鎮街(園區)領導班子工作考評,并作為單位或個人評定先進、優秀、勞模以及干部職務職級晉升的重要參考依據。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鎮街(園區),由市環委會提請市委、市政府予以通報批評,約談該鎮街(園區)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并撤銷考核年度市授予的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榮譽稱號。 |
市生態環境局(督查協調科牽頭,執法監督科、各有關科室、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市考評辦, 市委組織部,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2020年6月底前完成。 |
常規深化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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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在考核結果公布1個月內要向市委、市政府書面說明情況,提出整改措施,并抄送市生態環境局。 |
各鎮街(園區) |
2020年6月起常態化施行。 |
創新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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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 實行執法稽查,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
62. 加大環境執法稽查力度,全面對市、鎮生態環境監管執法單位的日常工作全面開展稽查。 |
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監督科牽頭,政策法規科、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2019年12月起常態化施行。 |
創新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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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凡未按要求內容和頻次開展監管執法的,或敷衍了事、“走過場”的,一經發現,在全市生態環境系統內予以通報批評;對1年內被通報批評3次以上的監管執法單位,啟動問責程序。 |
市生態環境局(黨廉辦牽頭,執法監督科、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2019年12月起常態化施行。 |
常規深化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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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凡因生態環境監管執法不到位導致轄區內發生長期、嚴重工業偷排直排污染事件的,或因隊伍管理不到位,導致單位內發生縱容包庇、干預干擾生態環境監管執法窩案的,對生態環境監管執法單位負責同志就地免職,并對嚴重違反黨紀或涉嫌刑事犯罪的相關人員,一律依法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
市生態環境局(黨廉辦牽頭,紀檢監察組、人事科、執法監督科、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2019年12月起常態化施行。 |
常規深化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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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 實行每月排名,約談監管執法不力單位。 |
65. 每月調度全市生態環境監管執法數據,重點考評監管覆蓋面、行政處罰力度、環境信訪數量等內容,建立排名機制,以市環委辦的名義通報。 |
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監督科牽頭,政策法規科、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2020年1月起常態化施行。 |
創新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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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對排名末位3名的,由市生態環境局分管領導約談鎮街(園區)生態環境分局長;對連續兩個月排名末位3名的,由市生態環境局主要領導約談鎮街(園區)生態環境分局長。 |
市生態環境局(黨廉辦牽頭,執法監督科、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2020年1月起常態化施行。 |
創新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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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 實行區域限批,對生態環境目標不達標的區域實施限制審批。 |
67. 對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確定的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土壤環境質量考核目標的地區,以及未完成重點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標的地區,依程序暫停3至12個月審批新增排放重點污染物或對生態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
市生態環境局(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科牽頭,執法監督科、政策法規科、海洋生態環境科、監測與輻射管理科、行政審批協調科、水生態環境科、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科、大氣環境科、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各鎮街(園區) |
2020年1月起常態化施行。 |
創新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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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打造一支能打仗、打勝仗的監管執法隊伍 |
(三十五) 制定生態環境年度全員培訓計劃。 |
68. 原則上每年開展不少于4次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培訓,開展不少于4次現場監管執法業務培訓,開展不少于1次跨部門聯動執法業務培訓。 |
市生態環境局(政策法規科牽頭,人事科、執法監督科配合) |
市司法局,市公安局 |
2020年1月起常態化施行。 |
常規深化舉措 |
69. 組建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工業集中污染處理設施和電鍍、造紙、漂染、線路板等行業的生態環境監管執法實訓基地,每年組織不少于4次現場實訓。 |
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監督科牽頭,各執法科、產業中心、環境科學學會、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各鎮街(園區) |
2020年6月底前完成。 |
常規深化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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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 實施全員持證上崗制度。 |
70. 組織各級生態環境監管執法隊伍的在編執法人員全部考取《行政執法證》,其他輔助監管人員一律考取《采樣資格證》,嚴格持證上崗制度。同時,拓寬鎮街(園區)執法人員執法證的執法區域,解除在我市范圍內的區域執法限制。 |
市生態環境局(人事科牽頭,執法監督科、監測中心站、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各鎮街(園區) |
2020年1月底前完成。 |
常規深化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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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 提高隊伍榮譽感和認同感。 |
71. 制定生態環境執法監管隊伍正向激勵方案,在生態環境監管執法隊伍中建立榮譽激勵、用人激勵等機制,激發隊伍活力,提升凝聚力。在榮譽激勵方面,對查處大案要案、處置突發事件、實施創新突破等方面成效顯著的單位或個人,以及獲得省級以上部門嘉獎的單位或個人優先評定為先進單位或先進個人。在用人激勵方面,干部提拔及職級晉升向生態環境監管執法一線傾斜。 |
市生態環境局(人事科牽頭,辦公室、執法監督科、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各鎮街(園區) |
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
常規深化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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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 出臺履職盡責容錯糾錯機制。 |
72. 加快出臺生態環境履職盡責容錯糾錯機制,激勵干部擔當作為,在嚴守黨紀國法、保持清正廉潔、履職盡責的前提下,對工作中出現的失誤和偏差,應容盡容,進一步推動形成改革創新、擔當作為、干事創業的良好氛圍。 |
市生態環境局(人事科牽頭,黨廉辦、執法監督科、各執法科、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市紀委監委 |
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
創新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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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 加大生態環境監管執法隊伍的輪崗交流。 |
73. 根據廉政風險程度對監管執法崗位實施分級評估,對敏感崗位實行3年一輪崗,5年全覆蓋。同時,各鎮街(園區)生態環境分局以及派駐片區的生態環境監管執法單位主要負責人,原則上不得在成長地任職。 |
市生態環境局(人事科牽頭,黨廉辦、各科室、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2020年1月起常態化施行。 |
常規深化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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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 狠抓生態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廉政建設。 |
74. 將黨風廉政建設、環境信訪案件、環境違法案件以及掃黑除惡掌握的線索,實行聯動共用,嚴肅查處。嚴格隊伍管理,強化廉政教育、作風建設,防范以案謀私、跑風漏氣、不擔當、不作為、慢作為、壓案不查、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等歪風邪氣,構建一支政治過硬、作風過硬、能力過硬、廉潔過硬的生態環境監管執法隊伍。 |
市生態環境局(黨廉辦牽頭,各科室、各生態環境分局配合) |
市紀委監委 |
2019年12月起常態化施行。 |
常規深化舉措 |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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