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針對惠州白鷺湖旅游實業開發有限公司喜來登酒店所涉環境違法案調查審查終結,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企業限期改正,處罰40萬元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9.6萬元罰款。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今年1月30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對惠州白鷺湖旅游實業開發有限公司喜來登酒店所涉的環境違法一案予以立案調查。
惠州白鷺湖旅游實業開發有限公司喜來登酒店于2013年11月注冊成立,系惠州市白鷺湖旅游實業開發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項目主要經營住宿、休閑和餐飲商務會議。
經查,該企業項目餐廳廚房內設有炒菜爐頭6個,配套有油煙凈化設施,油煙收集后經油煙凈化設施處理后排放。項目廢水經白鷺湖自建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后達標排放,執行《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一級標準。該項目已辦理了環評批復,但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擅自投入使用,屬于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十九條的規定。
《行政處罰決定書》介紹,企業進行了申訴陳述,提交《關于對白鷺湖喜來登酒店環保問題的申訴陳述》稱已積極按照環評要求落實整改措施,希望能夠根據歷史原因和實際情況,免予行政處罰。
對此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經審查認為:鑒于企業非惡意違法,并主動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積極補辦手續;積極配合環保部門調查,且環境違法行為尚未對環境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法定減輕處罰的條件,同意采納申辯意見,減輕處罰。
最終,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和《惠州市環境保護局主要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2018年版)》參照表第6項的規定,惠州市生態環境局決定責令該企業限期改正,并處人民幣肆拾萬元罰款(¥400,000);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人民幣玖萬陸仟元(¥96,000)罰款。
來源:珠江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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