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轉發環境保護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的函》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8-04-17 16:01 閱讀:次
東環辦函〔2018〕4號
各環保分局,環監分局、直屬各單位、市局各科(室):
現將省環境保護廳《關于轉發環境保護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的函》(粵環函〔2017〕1945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參照執行。
一、建設單位應當在完成項目水、大氣環境保護設施或生態影響環境保護措施等的自行驗收后,再向我市環保部門申請項目需配套的噪聲、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驗收工作。建設單位水、大氣環境保護設施或生態影響環境保護措施等自行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應按規定向社會公開,同時向我市環保部門提出項目需配套的噪聲、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驗收申請。
二、建設單位應在驗收報告公示期滿(或收到我市環保部門關于噪聲、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驗收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登錄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填報項目相關信息,項目噪聲、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驗收情況也應由建設單位在收到我市環保部門的驗收意見后一并在上述平臺填報。
三、建設單位在向社會公開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日期、調試起止日期和驗收報告等水、大氣環境保護設施自主驗收信息的同時,應向我市環保部門報送上述信息,并接受監督檢查。其中,市控企業的自主驗收信息報送市局項目驗收科,其余企業的自主驗收信息報送屬地環保分局驗收股。
四、2017年10月1日前已向我市環保部門提交過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的建設單位,應按照本文要求開展驗收工作。
東莞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
2018年1月8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